官职莫贪财,贪财向死亲。
有即浑家用,曹罗唯一身。
法律刑名重,不许浪推人。
一朝囹圄里,方始忆清贫。
官职莫贪财,贪财向死亲。
有即浑家用,曹罗唯一身。
法律刑名重,不许浪推人。
一朝囹圄里,方始忆清贫。
这首诗由唐代诗人王梵志所作,名为《诗并序(其一一○)》。诗中以官职与财富的关系为切入点,通过简洁有力的语言,表达了对贪财之人的警示以及对清贫生活的向往。
首句“官职莫贪财,贪财向死亲”,开篇即点明主题,告诫人们在追求官位和财富时,切勿贪婪,否则将自食其果,甚至危及生命。接下来,“有即浑家用,曹罗唯一身”两句,进一步阐述了贪财的危害,强调了合理使用所得的重要性,同时暗示了个人财产最终只能归于自己一人所有,体现了对物质追求的适度态度。
“法律刑名重,不许浪推人”则从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强调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告诫人们在追求私利时,必须遵守法律,不能随意践踏他人权益。最后,“一朝囹圄里,方始忆清贫”以生动的场景描绘了当一个人因违法或贪婪而陷入困境时,才开始怀念曾经的清贫生活,表达了对自由和平静生活的向往,以及对贪婪后果的深刻反思。
整体而言,这首诗以朴实无华的语言,深刻揭示了人性中的贪婪与清贫之间的辩证关系,以及法律与道德的约束力量,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