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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庄节妇三首·其二》全文
发布时间:2025-12-06 02:17:56 明 / 陈献章   形式: 五言律诗

盗贼轻人命,纲常杀此躯。

也能作厉鬼,不问葬江鱼。

骨肉他乡尽,英灵此庙居。

乾坤不朽事,持以报君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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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赏

这首诗是明代诗人陈献章所作的《挽庄节妇三首》中的第二首,通过对庄节妇的追悼,表达了对忠贞不渝、坚守节操女性的崇高敬意。

首句“盗贼轻人命”,揭示了社会动荡、道德沦丧的背景,盗贼视人命如草芥,暗示了庄节妇所处环境的险恶与残酷。接着,“纲常杀此躯”一句,进一步强调了庄节妇在乱世中坚守道德准则、不为外力所屈服的决心和勇气。“也能作厉鬼,不问葬江鱼”,则通过想象庄节妇化为厉鬼,继续守护正义,即使死后也不忘复仇,表现了她对不公的强烈反抗和对正义的执着追求。

下半部分转向对庄节妇个人命运的哀悼:“骨肉他乡尽”,指出她在异乡孤苦无依,亲人离散,突显出她的孤独与凄凉;“英灵此庙居”,则赞美她在人们心中永存,成为后人纪念的对象,庙宇成为了她精神的栖息地。最后,“乾坤不朽事,持以报君夫”,表达了对庄节妇高尚情操的颂扬,认为她的行为虽小,却具有深远的意义,是对天地间不朽之事的践行,以此来回报她所爱之人,体现了对忠诚与牺牲精神的深刻理解和高度赞扬。

整体而言,这首诗通过庄节妇的故事,反映了作者对于忠贞、勇敢、牺牲精神的崇高敬仰,同时也对当时社会的道德败坏进行了批判,展现了明代文人士大夫对于理想人格的追求和对社会现实的反思。

作者介绍
陈献章

陈献章
朝代:明

(1428—1500)明广东新会人,字公甫,号石斋,晚号石翁,居白沙里,学者称白沙先生。正统十二年,两赴礼部不第。从吴与弼讲理学,居半年而归。筑阳春台,读书静坐,数年不出户。入京至国子监,祭酒邢让惊为真儒复出。成化十九年授翰林检讨,乞终养归。其学以静为主,教学者端坐澄心,于静中养出端倪。兰溪姜麟称之为“活孟子”。又工书画,山居偶乏笔,束茅代之,遂自成一家,时呼为茅笔字。画多墨梅。有《白沙诗教解》、《白沙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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