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棠阴比事》费参稽,新律初颁法未齐。
多少判官共吟味,按情难准佛兰西。
《棠阴比事》费参稽,新律初颁法未齐。
多少判官共吟味,按情难准佛兰西。
黄遵宪在《日本杂事诗》的第四十四首中,以独特的视角和现代的法律观念,对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进行了对比与反思。诗中提到“费参稽,新律初颁法未齐”,反映了古代法律体系在制定之初可能存在的不完善之处,以及对新法律的探索与适应过程。接着,“多少判官共吟味,按情难准佛兰西”一句,通过“判官”的角色,展现了古代司法实践中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同时将之与西方(佛兰西,即法国)的法律制度进行对比,暗示了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与碰撞。
这首诗不仅体现了黄遵宪对历史的审视和对不同文化法律体系的比较思考,也反映了晚清时期知识分子对于传统与现代、东方与西方之间关系的探索。通过这种对比,黄遵宪试图揭示出法律制度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特点及其对社会的影响,同时也表达了对法律公正与适用性的深刻思考。
羊公作三公,政办一肱折。
功名方鼎来,讵叹养生拙。
孙郎少奇伟,面满若霜月。
胡为忽颠隮,有物食之缺。
宁非造物意,怪子卧岩穴。
长年脸边红,漫自供酒缬。
顾令冠盖底,未省识此杰。
何妨暂相顾,一访唐举决。
朝来清镜里,黄色两眉彻。
居然万马群,老骥已超绝。
聊将钓竿手,遮日向西阙。
琼林风帽稳,醉度樱笋节。
从渠关宴上,儿女笑鬷蔑。
谁能为公豪,玉瑑挥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