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方丈之屏于十步之前,而不能蔽九仞之山。
一指当目,可使不见泰华巅。画灰促膝,谓弗闻焉。
书其后者,不啻耳属于垣。
勿恃已之明,勿谓人弗聪。吾谁欺乎,与时偕行。
书其后者,不啻耳属于垣。诗句出自【清·弘历】的《寓言》。寓言原文:置方丈之屏于十步之前,而不能蔽九仞之山。一指当目,可使不见泰华巅。画灰促膝,谓弗闻焉。书其后者,不啻耳属于垣。勿恃已之明,勿谓人弗聪。吾谁欺乎,与时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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